題示中,丁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以不符考試資格予以退件,丁提起訴願後該考試已舉行完畢,丁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析論如下:

(一)行政訴訟上之「確認訴訟」:

「確認訴訟」,包括請求行政法院「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確認已經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經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三種情形。欲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原告必須先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未被允許時,才可以提起。此外,當原告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時,就不可以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6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1.如前所述,行政處分已執行與行政處分消滅時,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為確認訴訟的類型。
2.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違法確認訴訟)
(1)行政處分已執行與行政處分消滅不同,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已執行之行政處分,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仍可提起撤銷訴訟,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2)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 修正為「確認」已執行而無法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對該行政處分於尚未提起撤銷訴訟,而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就已執行或已消滅時,將得以提起違法確認訴訟之對象區分為兩類:
A.已執行有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
B.已消滅之行政處分。

因此,丁提起訴願後考試已舉行為完畢,其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法回復原狀可能,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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