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要件為何?其執行方法又為何?請詳論之。 【101年中央造幣廠-管理員】

 

()公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之要件茲敘述如下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義務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依行政執行法共有兩種依法令以及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其中較具有爭議的為所謂「依法令」之執行。於後來修法時,已將即時強制排除於行為或不行為之外,因此,本法第27條所稱的「依法令」,仍必須踐行階段式之程序,即須以書面為告戒,非指即時強制至為明確。
此種直接以「依法令」作為強制執行基礎,似乎事實上並不存在,因為法規通常屬抽象之規定,而行政上之強制,應屬具體個別之情形,事先應有一具體處分為基礎,以表現其強制性,如此,始可為執行之發動。

2、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行為義務,有可能包括可由他人替代,如拆除違建,與不可替代,如參加交通講習之義務。但不行為與忍受義務依其本質則屬不可替代之行為。
上述這些行為,必須義務人自己本身可依其意志為之,非屬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之情形。
3.、經以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閱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
為使義務人明瞭處分書或限期履行書之法律效果,並得以為適當準備,確實尊重義務人之權益,依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此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在於強調法律之明確性,提高執行效率,使義務人重視處分書或限期履行書之法律效力。

怠金之告戒性質與代履行以及直接強制等告戒之性質不同,怠金以告戒為主要,透過告戒而產生另一新的義務,亦即怠金清償之壓力,併存於原來應履行之義務。 反之,代履行以及直接強制之告戒,並非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在於原來義務之履行,重點在於確定與執行之程序。

 

()至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程序,則分述如下
1.告戒:首先須踐行以書面為告戒程序。對於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文書中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2.強制方法之確定:係指執行機關於告戒後,義務人如未依限履行其義務時,所為決定施以強制方法之表示。
3.強制方法之實施:係指執行機關依所確定之強制方法,實施強制執行措施。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 參閱蔡震榮,《行政執行法》,2000,頁133-137(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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