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政府體制中,總統制、內閣制及雙首長制的「行政---立法」關係的主要不同之處。並請問何者為它們施行的關鍵要素?試從此一要素分析我國「行政---立法」關係的效力性。 101地特3等】

 目前總統制、內閣制及雙首長制乃世界主要政府體制三大主流,茲就題意所示分述如下:

()三大政府體制的「行政---立法」互動關係及關鍵要素:

1.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係指行政首長與國會議員乃各自民選產生,而採權力分立與制衡理念的中央政府體制。亦即,行政首長(總統)、國會議員依其民主基礎,係各自向選民負責,相互牽制平衡,所以儘管國會代表選民可監督總統之施政,惟總統卻不接受國會的質詢與倒閣之政府體制。例如:美國、菲律賓及多數的拉丁美洲國家等均屬之。故總統制之關鍵因素係來自二元民主正當性之權力制衡。

2. 內閣制(Parliamentary System),係指行政首長(閣揆)乃經由民選國會同意產生,而採權力融合理念的中央政府體制。亦即,內閣(閣揆及政務官之執政團隊)通常係由國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組成之,並向民選的國會負責,如需接受國會的質詢甚或倒閣的政府體制。例如:英國、德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即屬之。而內閣制之關鍵因素係來自嚴明的政黨政府及影子內閣,即是良善的政黨政治。

 

3. 雙首長制 (semi-presidentialism) :或稱半總統制,由學者Duverger首創,學者 Sartori 則進一步將此作較詳細的定義。

(1)、國家元首由普選產生,不論是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且有固定任期

(2)、國家元首與總理共享行政權,形成一種雙重的二元權力結構

(3)、總統獨立於議會之外,但並非單獨或直接的賦予治理權,是需要透過政府

(內閣)來傳達和貫徹其理念。

(4)、相對於總統,內閣總理與其內閣是獨立於總統且向議會負責,並服從於議會的信任案與不信任案(或兩者兼而有之),且在兩者的任何一種情況下需要議會多數的支持。

(5)、在每一個行政部門組成單位確實具有「獨立行事的潛能」(autonomy potential)之條件下,半總統制的二元權力結構允許行政權內部的各種平衡以及權力分佈的變動性

有鑑於此,雙首長制「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乃權力共享,運作成功的關鍵因素在於建立一套左右擺盪(換軌)的憲政慣例。

(二) 分析我國臺灣「行政---立法」關係的效力性:

經過七次修憲後,我國憲政體制係屬「總統─總理」的雙首長制,惟有以下問題待解決:

  1. 缺乏對憲政遊戲規則的尊重以及對憲法的認同:

問題在於國內主要的政黨對於憲政體制所抱持的心態為利用憲政的規範,而不是接受他的遊戲規則。深藍的政治勢力不認為泛綠集團夠格領導中華民國;而泛綠政治力則不認為中華民國體制夠格來支配台灣這個國家。這個深層的對立,使得彼此間無法信任,以致無法用任何遊戲規則或憲政規範來解決目前問題。事實上,雙方陣營的所作所為只是在強害與破壞目前的憲政規範而已。

 

2.選民的期待與實際政治的運作之間存在相當大的落差

過去是強人政治的時代,儘管憲法上總統的權力並不大,但是大家都知道總統是具有實權的。民主轉型之後,總統直接由人民選舉,在選舉過程中,看到的

是總統候選人對選民的各種承諾,似乎總統是無所不能。選民對於高度動員的總統選舉之後選出來的總統,因此寄予過高之期望。此種期望與憲法賦予總統的權

力有巨大的落差。經過七次修憲結果,總統權力之正當性被強化,包括國家總統直選(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行政院長之任命無須經由立法院同意(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總統具有強大的民意基礎。但在另一方面,憲法卻又未給總統完整的行政權,以致出現總統實際權力與選民期待間相當大的落差。

 

3.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權責無法釐清

到底真正決定各部會首長人事權是在總統,還是在行政院院長呢?這都是我國目前憲法值得深思的問題。既然總統已經做大部分的決策,而選民也期望如此。

行政院長必須向立法院負責,然而卻常碰到並不是行政院決策的問題,行政院院長卻成為政策失敗的代罪羔羊,立法委員不能質詢總統只好質詢行政院院長,如此是否對行政院院長不公平呢?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立法院的同意,但是為什麼立法委員選舉之後行政院院長所領導的內閣要總辭呢?而當總統選舉後,行政院內閣也要總辭,此種情況突顯行政院院長尷尬與難為之局面。例如:核四停建案、美牛開放

 

4.行政與立法之間欠缺解決僵局的機制

我國雖然賦予立法院對不信任案的投票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取法總統制的否決權設計,亦設有「覆議權」之化解衝突的機制,但二分之一的以上門檻的規定,並不十分合理。行政部門即因缺乏二分之一多數的支持,才會處於覆議的困境。因此,覆議機制之效果有限。

例如在2001年核四案時,總統或行政院院院長無法主動解散國會,也就是倒閣與解散國會是掛鉤的,然而由於單記非讓渡投票法選舉制度的設計使得選舉結果的不確定性相當高,同時選舉耗費相當龐大,再加上當時的最大黨國民黨面臨親民黨自國民黨分裂而出的情況,完全缺乏倒閣誘因。當立法委員不願意倒閣時,而行政院和總統又缺乏主動解散權力,僵局便發生了,以致衝突不斷。

(1856字,自行斟酌增刪)─參考資料:東吳大學 黃秀端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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