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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析「區」在我國地方自治體系中的地位與運作特色。又,縣改制或與其他直轄
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有縣境內的鄉(鎮、市)改制為區,這些改
制後的區,其運作又與原來的區有何不同? (101高考)

(一)「區」在我國地方自治體系中的地位與運作特色:

  1. 區的地位: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條規定,直轄市與市均劃分為區,區之內編組為里,故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內的內部單位。
  2. 區的運作特色:

         (1)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地方制度法第58)

      (2)縣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鄉(鎮、市)改制為區者: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 (地方制度法第58)

      (3)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地方制度法第58之1條)

 
(二)改制後區的運作與原來的區不同之處,主要有以下幾點,

1.區為市府「派出機關」亦或民政局「附屬機關」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市府、各局處與區公所的關係(市府與區公所為委任關係,彼此上下隸屬;市府各局處與區公所為委託關係,兩者為不相隸屬),但也載明,民政局局長承市長之命,指導、監督區長,導致在實務運作上 區與民政局之間存在著模糊想像空間。所以市府各局處對於「區公所」的定位認知不同,遂產生區公所為民政局附屬機關之既定印象。

2.「任意委託」增加與「人力與經費分配不足」致行政效率低落與行政效能不足之譏:

   改制前,「任意委託」與「人力、經費分配」的情形就存在。改制後,鄉鎮市公所轉變成區公所,成為市府派出機關,原先的轄區事務主導權降低, 使得委託情形增加;人力、預算權限收歸市府與各局處後,讓改制後的區公所也會面臨到委託過程中,人力、經費分配不足的問題,導致存在行政效率低落與行政效能不足之譏。

3.政策需求一制性或差異性:

   在面對民眾多元需求,或是在不同環境系絡下,政策制定者必須要有「差異管理」 的思維,因地制宜給予適當的公共服務。如果在政策環境、地理特性差異性極大的狀況下,仍提供所有區民相同服務內容,卻忽視在不同生活環境中,少數居民的特殊需求,就與真正的「公平」有段距離。例如:除臺北市與原高雄市外,原鄉鎮市所發放的敬老津貼、生育補助等社會福利,或居民死亡、意外賠償之金額不一,但改制為區後,各區是否停止發放、辦理?或金額統一,都可能淪為「齊頭式」平等。

 4.地區城鄉差距問題造成轄區間的競爭與衝突,區域整併有其必要:

例如臺南縣龍崎鄉,面積大、人口落差大,現在變成區後,在交通地理環境上,如果完全依照中央的規定,會造成更大的民怨,在地方上會產生很大的衝突。

又如新北市的城鄉差距太大了,無法都以都市的概念來處理,而是要一起考慮到鄉村的問題,這是要有所區隔的,資源其實很難有效分配,現在只能努力維持公平性。

如果各直轄市在處理「區整併」議題有法源依據,以進行合乎邏輯的行政區整併,不僅讓區的能動性與發展性大大提升,更能有效整合資源,避免預算過度的分散使用。

 

 資料來源:葉明勳、劉坤億,〈「五都」新制下區公所法制定位與治理職能之研析‧《文官制度季刊 第四卷第二期》,民1014月,頁93-126

http://www.exam.gov.tw/public/Data/261105441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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