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運作民主化是深化民主政治的重要環節。請闡述這句話的主要意義後,提出兩項實踐行政民主化的核心作法,並據以分析臺灣在法制面和行政體系落實面的狀況。【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一)行政運作民主化之意義─深化民主政治、引導公民參與:
1.Vincent Ostrom認為民主行政的有下列基本特徵:
(1)每個人皆有參與公共事務的資格。
(2)保留所有重要的決策由社區所有成員與其選出的代表考量
(3)限制指揮的權力到必要的的最小程度
(4)將行政功能的地位修正,由公共的主人改為僕人。
(5)認為民主行政的特徵係將傳統官僚組織集中的指揮結構,改為許多不同指揮架構下實質的權力分散,因此民主行政應是多重中心而非單一中心。
2. Dwight Waldo 則認為:民主的基本倫理是將人民視為目的而非手段,意即,民主社會,唯有「民主」才是一切正當權威的基礎。因此在制度上,應以更具民主和彈性的後官僚組織取代傳統官僚組織模型,且行政人員應該遵守:憲法、法律、效忠國家、民主、公共利益等原則,據以調和民主價值與權威之間的差異。此外,公民人格的成長、倫理議題、公平議題、維繫民主憲政體制及政治哲學等問題,也需要同時關注。
3.綜觀 Ostrom 與 Waldo 兩人對於民主行政的見解主張,雖然在對環境變遷的反應、著重服務對象、以及主張政治行政結合頗相類似,但在觀念或立論礎上是有差異的,但不論如何,上述學者皆已點出一個共同關注的課題,意即,民主行政的內涵與實踐,實有賴於公民的參與。未來如何在政策制度上設計一套有用的參與機制,實需要公私部門共同積極努力的。
(二)實踐行政民主化的核心作法
學者 J.s.Jun認為民主行政所須具備以下六項特色:(口訣:防代公開超參)
1. 公共利益的表達:民主社會中各方利益的表達,不能侷限於選舉所產生的少數政治人物(議員、政務首長等)的身上,為數眾多的公務員也要承擔表達公共利益的責任。公共行政應在日常的公務推行過程中,強調體現民眾最大利益的責任感。
2. 代表性:
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該具備社會母體人口的組合特性,人力甄補應開放給社會各階層、各群體,使有志者均能「應考試服公職」。公共行政不應被功績哲學的「中立才能」(只問技術才能、不管社會背景)的觀念所限。
3. 開放性:
行政機關經常獨佔當前或規劃中的工作資訊,保密或欺瞞、自視「專家」、操弄專業或官方術語、抗拒外界知的權利等行為,嚴重傷害到民眾直接理性地施展公共權力的能力。為了體現主權在民的民主精義,公共行政在專業上擁有資訊優勢時,反而應要開誠布公,讓民眾由各管道來獲取他們所想要的資訊。
4. 超越派閥黨團:公共行政的精神既然體現公共利益,就不可為某一黨派或團體的私益徇私,尤其不可以較大多數的民眾為轉嫁成本,去直接受益於少數特定的服務對象。
5. 防止專業主義對民主的傷害:
當行政問題越趨複雜化,越需依賴理性、技術的分析,這導致我們愈加依靠專家的協助。專家有其長處,亦有其風險,因為專家可能是一群「自我界定的菁英」,或為「技術官僚新階層」,雖會研究問題,但所知亦僅止於此,而且傾向不與民眾互動,不願進行科際間對話,因而對民主造成威脅或傷害。
6. 參與:讓與政策相關的各群體、各階層的利害關係人參與其中,這不僅擴大了理念的寬廣度,增加找出解決方案的可能性,更可增加民眾的認同感及順服度。此外,參與也可指機關內部的權力分散於組織內的各個成員,組 織基於民主的原則來運作,決策的作成不由層級權威來決定,而是植基在較多的知識與意見上。
(三)臺灣在法制面和行政體系落實行政民主化的現況:
1.法制面:
(1)在開放性部分,我國已於2010年設置「廉政署」、推動各式「陽光法案」(政府資訊公開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卸任公職旋轉門條款)、去除黑箱作業的「行政程序法」、「政府採購法」及尚在補強的「遊說法」、「政黨法」、「政治獻金法」等廉潔反貪機制。
(2)公民參與部份,我國已有公民投票法建置,諸如:加入聯合國、反併吞公投,惟歷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屢屢失敗,可能是選民並不認同當時設定的題目,也可能因為提案內容未能引起選民足夠的興趣,甚至有論者歸之於法定門檻高低的問題。近來關於核四續建與否爭議,已有公民投票應否納入不在籍投票機制之討論,可謂擴大公民參與之輿論已勢不可擋。
2.行政體系:
我國地方政府而言,在「與全球接軌」的潮流下,以跨域觀點及治理策略處理公共事務,似乎也是理所當然,但是若考慮體制上對地方立法機關可能產生的權力流失,以及各地方資源分布不平均等主客觀條件,則推動跨域治理不僅不是萬靈丹,可能更要支付相當代價。簡言之,唯有各參與者接受彼此差異,並願意支持共同目標,資源才能有效共享、權責才得以進行重分配。如此跨域治理才能真正的名實相符。例如:五都改制後業務與資源整合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