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要件為何?其執行方法又為何?請詳論之。 【101年中央造幣廠-管理員】

()公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之要件茲敘述如下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義務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依行政執行法共有兩種依法令以及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其中較具有爭議的為所謂「依法令」之執行。於後來修法時,已將即時強制排除於行為或不行為之外,因此,本法第27條所稱的「依法令」,仍必須踐行階段式之程序,即須以書面為告戒,非指即時強制至為明確。
此種直接以「依法令」作為強制執行基礎,似乎事實上並不存在,因為法規通常屬抽象之規定,而行政上之強制,應屬具體個別之情形,事先應有一具體處分為基礎,以表現其強制性,如此,始可為執行之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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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政府體制中,總統制、內閣制及雙首長制的「行政---立法」關係的主要不同之處。並請問何者為它們施行的關鍵要素?試從此一要素分析我國「行政---立法」關係的效力性。 101地特3等】

 目前總統制、內閣制及雙首長制乃世界主要政府體制三大主流,茲就題意所示分述如下:

()三大政府體制的「行政---立法」互動關係及關鍵要素:

1.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係指行政首長與國會議員乃各自民選產生,而採權力分立與制衡理念的中央政府體制。亦即,行政首長(總統)、國會議員依其民主基礎,係各自向選民負責,相互牽制平衡,所以儘管國會代表選民可監督總統之施政,惟總統卻不接受國會的質詢與倒閣之政府體制。例如:美國、菲律賓及多數的拉丁美洲國家等均屬之。故總統制之關鍵因素係來自二元民主正當性之權力制衡。

2. 內閣制(Parliamentary System),係指行政首長(閣揆)乃經由民選國會同意產生,而採權力融合理念的中央政府體制。亦即,內閣(閣揆及政務官之執政團隊)通常係由國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組成之,並向民選的國會負責,如需接受國會的質詢甚或倒閣的政府體制。例如:英國、德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即屬之。而內閣制之關鍵因素係來自嚴明的政黨政府及影子內閣,即是良善的政黨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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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而上政策執行的理論基礎為何?由下而上政策執行結構的內涵為何?100地特3等】

(一) 由下而上政策執行理論基礎

1.學者 沙巴提爾(Paual Sabatier) 1986 年指出,政策執行的途徑或模式有兩

種:一為由上而下的執行(top-down implementation);另一為由下而上的執行(bottom-up implementation)。依據他的看法,由下而上的執行模式強調政策的執行工作,主要是由下層人員,尤其是基層人員(street level bureaucrats)負責,因此應賦予基層執行人員與機關更多的自主權自由裁量權,使他們能夠因應複雜的政策運作情況。中央決策機關或決策者不必設定詳細的執行架構,而要提供充分的自主空間,讓基層執行者能夠採取權宜措施,建構適當的執行過程。

2.然而,沙巴提爾批評此觀點過於強調參與者的能力,忽視決策者的影響力,也過於忽略決策與規劃的重要性,易造成目標移置的現象,使政策分析僅強調參與者互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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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轉換型領導?轉換型領導的構成要素為何?其與魅力型領導和交易型領導的關係為何?試分別論述之。 101地特3等】

(一)轉換型領導的意義

1.轉換型領導一辭最早出現在柏恩斯(J. Burns)一九七八年所著「領導」

(Leadership)一書,他認為:領導是一種領導者與部屬之間相互影響關係的演進過程,透過此一歷程領導者與部屬的工作動機與合作道德得以提升,透過人際互動得以促進組織社會系統的改變、組織體制的變革。之所以稱為「轉換型」領導的原因,乃係柏恩斯將領導的研究焦點放在,如何透過領導的作用來轉變組織原有的價值觀念、人際關係、組織文化與行為模式。

2.轉換型領導肯定人員有自我實現的需求,並有自主自動的能力,領導者透過激勵與引導,喚醒成員的自發的意識與自信心,而能心悅誠服的認同組織的目標,肯定組織與自己的未來發展,置個人私利於度外來成就組織整體的事功。不管是工作道德的提升、高層次需求的發揚,還是組織承諾的激發,重點不再只是透過領導的工具來達成既定的組織目標,而是從價值面、人性面、文化面、社會面來討論領導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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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事項有超越地方自治團體轄區獲職權範圍時,請問應如何處理或辦理?【96原三】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超越地方自治團體轄區獲職權範圍時,需有「跨域治理」之概念架構來處理或辦理,茲就其意義、既存難題及合作模式分述如下:

() 「跨域治理」意義:

1.自一九九年代中期以來,各國推動政府再造的方案中,就有一個共同的新趨勢,即建立起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關係;用日語而言,此即「廣域行政」,如從英美各國經驗來看,則稱為「跨域治理」(across boundary governance)或是「跨域合作」與「區域合作」等。

2.「跨域治理」愈來愈重要的原因是,人民對於服務品質的重視、政府應尊重市場機制的強調,以及賦予地方或社區更大的活力使然,往往促成諸多政府機關部門之間合作關係的成長,尤其是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合作聯盟關係。而且,地方區域之間的經濟發展恆有不均衡的現象,更須透過地方政府之間的通力合作,共同解決居民就業、交通與垃圾處理等問題;加諸,在全球化的衝擊之下,共同生活圈範圍內的地方政府更須要藉由資源和行動的整合,以發揮整合作用藉此提昇競爭力,而必須善用許多私人部門或非政府組織(NGOs)的力量,建立起公私之間的親善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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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團法人有甲、乙、丙三位董事,社員總會決議通過變更章程,明定僅甲有代表權,但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嗣乙逕以A社團法人代表人之名義向B建設公司之代理人(代銷業者)丁訂購房屋,雙方已簽訂買賣契約。請問: 1. A社團法人與 B建設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2. 代理與代表有何區別? 【100地特3等】

() A社團法人與 B建設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

1.在民法中董事,乃對外代表法人、對內執行職務之法定、常設、必要之機關。從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因此,在本個案中,由於A社團法人並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因此其不得對抗第三人,法人得在章程中規定,特定董事始有對外之代表權,不過此種規定應為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故由於未辦理辦更登記,在法律上由乙代表A法人向丁訂購房屋此契約有效。

2.由於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不會因B知道法人A章程變更後,乙董事並無A法人之代表權之情形而有不同,故不影響此契約效力,但如果法人已經依法為董事的變更登記,則法人就可以向B主張免責.因為已登記事項可以向第三人為有效之主張,而能對抗其請求

()代理與代表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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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已懷孕8個月,民國90年10月8日因X百貨公司週年慶前去參觀、購物,豈知是日乙携帶槍枝前去X公司尋找董事長丙討債、洩恨,甲為流彈擊中,雖經X公司警衛人員緊急送醫治療,但甲中槍之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一個月後甲情況惡化,醫院評估甲恐不治,乃緊急對甲施以剖腹,並在甲死亡後的半小時順利取出嬰兒A。惟A因甲遭受槍傷關係,出生時即罹患腦神經麻痺致一生弱智。問:
(一)本案若X、乙、丙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理由,A可否以自己在胎兒時,即有身體及健康之受害而請求賠償?
(二)A對在其出生前已死之母親甲,得否以自己受有損害,依民法規定,對乙、甲及X公司請求損害賠償?【99地特三等】→1999年廣三SOGO槍擊案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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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示中,丁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以不符考試資格予以退件,丁提起訴願後該考試已舉行完畢,丁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析論如下:

(一)行政訴訟上之「確認訴訟」:

「確認訴訟」,包括請求行政法院「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確認已經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經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三種情形。欲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原告必須先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未被允許時,才可以提起。此外,當原告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時,就不可以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6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1.如前所述,行政處分已執行與行政處分消滅時,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為確認訴訟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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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方政府在推動地方公共事務最大阻礙即為財政問題,所謂「財政為庶政之母」,無財力便無法推動重大建設與政策,因此現況的地方發展多專注於地方經濟與產業,其中最重要的是地方觀光產業推動與發展,茲就題意所示論述如下:

(一)觀光事業與地方經濟之正面關係和作用:

1.觀光的正面經濟影響和作用

        一般而言觀光產業對地方經濟衝擊是正向的,如:增加國際外匯、提升政府稅收、工作機會與所得增加、改善經濟結構、鼓勵創業與商業機會等,一個地區若具有豐富觀光資源更可善於運用發揮地方特色與資源以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提升居民生活水準。由於觀光事業為綜合事業,需要與其它相關事業相互配合,如:觀光資源、交通運輸、旅館事業、餐飲娛樂、觀光安全、觀光宣傳等,因此能產出大量的經濟利益。有以下幾點:

(1)對當地經濟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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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大學畢業後請友人乙幫忙搬家,乙前往甲居住之宿舍搬運東西時,誤將甲室友丙之筆記型電腦一併封箱搬到車上,甲見此情形,因甲、丙二人為夏天是否使用冷氣之事時常爭吵,故亦未告知乙該電腦係丙所有,任由乙將該筆記型電腦搬回家。試問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101三等調查局刑法總則】

本題之爭點涉及間接正犯之討論,茲析論如下:

(一)乙誤將丙的電腦搬上車,可能成立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

1.客觀上乙未經丙同意,將電視搬回甲的住家,係破壞丙的支配持有關係,建立新的持有關係,屬於竊盜行為 。

2.主觀上,惟乙對該物為丙所有並無認識,欠缺竊盜故意。因此,乙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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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主權?隨著新的政治變遷,固有的主權概念具有新的意義,造成主權意義變化的原因為何?試分別說明之。【99調查局】

()主權的意義:

     1.主權之意涵:主權(英語Sovereignty)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簡言之,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也是對內立法、司法、行政的權力來源,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一種力量和意志。其法律形式對內常規定於憲法基本法中,對外則是國際的相互承認。因此它也是國家最基本的特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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