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大學畢業後請友人乙幫忙搬家,乙前往甲居住之宿舍搬運東西時,誤將甲室友丙之筆記型電腦一併封箱搬到車上,甲見此情形,因甲、丙二人為夏天是否使用冷氣之事時常爭吵,故亦未告知乙該電腦係丙所有,任由乙將該筆記型電腦搬回家。試問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101三等調查局刑法總則】

本題之爭點涉及間接正犯之討論,茲析論如下:

(一)乙誤將丙的電腦搬上車,可能成立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

1.客觀上乙未經丙同意,將電視搬回甲的住家,係破壞丙的支配持有關係,建立新的持有關係,屬於竊盜行為 。

2.主觀上,惟乙對該物為丙所有並無認識,欠缺竊盜故意。因此,乙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二)甲見乙誤搬丙的電腦不阻止,可能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1.所謂「間接正犯」,指的是行為人利用他人不具正犯可罰性之行為為工具, 而為自己實現不法構成要件,遂其達到犯罪目的之正犯。因此整個犯罪歷程中,行為人雖非親自實現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對犯罪的實現具有「意思支配」主導地位,如同親自實行一般,在法律評價上具有正犯性

2.依間接正犯的客觀構成要件,對甲的行為檢驗如下:

(1)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係由被利用者之行為實現:

間接正犯之成立,首須客觀構成要件之ㄧ部或全部,已由被利用者行為所實現。題目中,如前所述,乙未經丙同意,將電視搬回乙自己的家,造成侵害丙對該物所有權及持有關係之結果。

(2)被利用者具有工具關係─即凡被利用者不具正犯可罰性者,乃具有工具適格。承上,乙因欠缺竊盜故意,不成立犯罪,乙具工具適格。

(3)被利用者行為,係受利用者之意思所支配─即利用者對於犯罪的實現具有「意思支配」主導地位而被利用者在此利用支配關係,猶如利用者的行為工具。

故題示中,乙受甲的委託,聽命於甲而為其搬家,可能誤搬他人之物,客觀上是甲所能預見,並應避免之事,但甲見乙誤搬丙的電視而不阻止,任由乙將其電視搬往其住處,是在甲有正確認識的情形下,依其計畫利用乙行為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3.間接正犯的主觀構成要件:

甲明知乙將誤搬丙的電視而不阻止,任由乙將其電視搬往其住處,是利用乙行為而實現犯罪目的之故意,另甲明知對該電視並無法律上占有之權限,仍為占有,是甲也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三)故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共7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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