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 A 市政府申請設置加油站許可,同時就加油站之建物申請建造執照。A 市政府告以:加油站所在土地位於文化園區計畫預定區域,未來將實施區段徵收。甲公司爰出具切結書,載明:「如日後計畫辦理區段徵收時,願無條件配合徵收作業,自行清除設備、建物,不要求任何補償。」A 市政府乃據以核發加油站許可及建造執照。請問:該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何?

甲公司向A市政府申請設置加油站許可及建照,甲公司並出具切結書,該切結書之法律性質,學說及司法實務有不同見解,茲分述如下:

()切結書的法律性質,學者與司法實務之見解,有下列不同之見解:

1.準負擔之附款或為「處分外之負擔」: 
(1)實務上行政機關習慣,在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外附加各類附款的情形,反而不如要求申請人提出書面承諾(切結書、具結書、保證書),再做成授益處分來得普遍。例如:申請人為改建房屋,但因改建後將影響現有巷道之寬度,申請人遂向主管機關提出切結書,主管機關因而予以核准建築。 
(2)上述情形,既非行政契約上之承諾,又未將此一負擔記明於原處分之公文書,亦不合附款應有形式。此切結書所保證之事項,可以準負擔之性質視之,如申請人未履行其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核准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

2.有學者主張實務上申請人與機關的切結書,其性質毋寧為雙方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行政契約。 

3.行政契約、附款或事實行為: 
(1)行政實務上行政機關往往要求當事人出具切結書或承諾書,而取代附款者。但並非所有的切結書或承諾書皆屬附款或行政契約,有為行政契約,有為條件,有為自負期限義務,其法律性質難以一概而論。 
(2)切結書如具有行政處分附款之性質,縱由當事人所出具,亦應適用行政處分附款之法理。 
(3)切結書之法律性質應就其內容判斷,若切結書係申請人提出申請所應具備之要件之一時,該切結書之性質應為申請許可(特許)所應具備的文書而已,性質上並非行政契約或附款,而為事實行為。

 

()本題案例之「切結書」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附加負擔之附款,理由如下:

題示情形係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由當事人負擔切結書中的補充與限制,其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附款(附加負擔之附款),有學者稱之為「準負擔之附款」或「處分外之負擔」。 
綜上所述,甲公司出具「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附負擔之附款,若甲公司未履行負擔時,A市政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規定廢止該合法之授益處分,甲公司亦當無主張信賴利益保護之財產上合理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之適用。

 

資料來源:蔡茂寅教授,〈切結書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雜誌(2002年8月第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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